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溪小学章程
(2015年5月22日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6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办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溪小学,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向阳路10号,邮编518111。
第三条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六年制公办小学,办学设计规模为14个教学班。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办学理念: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第六条 办学宗旨: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目标:高质量、精品型、有特色、现代化。
第八条学校文化体系
(一)校训:崇文、尚德;
(二)校风:爱国、守法、文明、创新;
(三)教风:美、严、勤、实;
(四)学风: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五)校庆纪念日:12月31日。
(六)校歌:《花开的地方》
(七)校徽:采用双圆设计,环形内有鹅溪小学中英文字样,中间有打开的绿色书页,书页中间有白天鹅留空图样。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健全的学校治理结构。学校在党组织政治核心统领下,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法令和决定,从学校实际出发,按教育规律办好学校;
(二)继承和发展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任期责任目标,制定近期的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每学期向全校教职工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四)领导教育、教学、体育卫生、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五)管理学校人事工作,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奖励和其他管理工作;
(六)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审批财务开支和校舍修建计划;关心师生生活,提高师生福利;
(七)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各项档案管理,建立学校评估检查制度;
(八)组织和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
(九)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家校交流和校际交流,争取家长和社会的支持,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有权决定对教师、职工的聘用;
(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管理和审批学校行政经费;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分管某方面具体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
(二)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人事、经济等学校重大事项,并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学校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的职数与成员任职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人事工资、内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二)德育处具体负责法制建设、德育管理、班级建设等工作;
(三)教学处具体负责教学、考务、科研、教师培训、校本课程建设、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具体负责基建、物品采购、财务、日常维修、功能室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平安校园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总数半数以上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上门家访、校领导接待日、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与家长联系,双方互相交换教育意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在家的各种表现,以便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行为。
学校应把学校发展规划,每学期的工作计划以及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家长委员会会议上沟通、讨论,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支持与理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三章师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的职责、条件进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上级规定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依法对所聘用的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第三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教学设备、仪器和其他教育资源;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与健康负有监管和教育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三)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学生资助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行为,提升学生的品德、身心、学习、创新、国际、审美、信息、生活等基本素养,为学生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德育管理
(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学校坚持“增强自律意识、养成自觉行为、塑造自强品质、促进自主发展”的育人理念和自主体验型德育模式,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且将其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二)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素质;
(三)注重德育实践环节,认真组织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校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机制,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五)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促进班主任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课程与教学管理
(一)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校本课程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并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及相关教辅资料的征订按上级规定统一管理;
(三)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学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试行科级组与班主任包干制;
(四)学校建立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监控管理体系,规范备课、教学、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环节,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追求有效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五)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科研和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积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教师培训机制。
学校加强教师与职工培训过程的管理和考核,健全培训档案。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经费预算,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学校接受社会单位、个人捐赠资金,按规定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由总务部门负责。总务部门负责财产管理、登记造册、安排使用、维修、报损等工作,做到账物相符,账册相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将财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学校班子换届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人数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